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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2016-11-11闫春德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11期

闫春德

“诚实信用原则”几乎在各国司法领域,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所体现,尤其是在民商法理论中,其往往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往往被理解为“兜底性”原则。欧盟商标法将具有恶意的商标注册列入可以无效的理由。美国商标法中也存在类似规定。而在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不论是在《商标法》还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均对“诚实信用原则”有具体条款进行规定:现行《商标法》第七条明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于市场竞争中存在商业联系的竞争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认商业道德,不正当地妨碍了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在无其他特定条款进行明确调整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而予以规制。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2015年),以及《第12批指导性案例》(2016年5月30日)中,我们均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更为突出,不仅恶意注册或取得独占许可的商标在维权时不能予以保护,而且对于违法或侵权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也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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