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三论
2016-11-11贾韶琦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贾韶琦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未生效合同三论
贾韶琦*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学界关于未生效合同的论争久且巨矣,焦点在于其法律地位是否独立,法律责任如何定性以及责任形式的理解与适用三个问题。未生效合同的理论独立地位应当说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大环境中,其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犹有疑义。未生效合同受法律责任的保护,存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理论可能。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两种具体责任形式在理解与适用上应特别注意与已有民事责任体系的对接。
未生效合同;独立地位;法律责任;责任形式
统一合同法的颁布明确了合同的特殊生效规则,也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生效时间滞后于成立时间的未生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首次正式提出“合同未生效”这一概念,将其作为专门的法律术语在“法律”性文件中使用,但这并没有平息学界对合同法所确立的异时生效规定的质疑声,反倒是将《合同法》有意未明文规定的问题从“幕后”推到“台前”,引发了更大的争议与更多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是否独立
当我们说一个合同未生效,也就是说这是个未生效合同。合同未生效分为法定合同未生效与约定合同未生效,前者如法定批准生效,后者如约定附条件生效。有学者认为“未生效仅是合同效力的中间阶段,并非独立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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