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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央行在市场监管中的竞争中立
——以支付清算行业监管为切入点

2016-11-11卫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企业

卫芳

(华东政法大学顺义校区,上海200063)

论央行在市场监管中的竞争中立
——以支付清算行业监管为切入点

卫芳

(华东政法大学顺义校区,上海200063)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冲击了传统金融机构和其他支付清算主体的既有利益,尤其动摇了中国银联在我国支付清算市场的垄断地位。为争夺市场份额,双方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为规范支付清算市场,央行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因竞争中立理念的缺失,其监管政策明显倾斜保护银联,扭曲了支付清算市场的公平竞争。为维护该市场的公平竞争,央行应调整监管政策,回归监管中立角色。

央行;市场监管;竞争中立;支付清算市场;互联网支付清算企业;公平竞争

竞争中立政策(Competitive Neutrality Policy)源于澳大利亚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时期。1996年澳大利亚政府在《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中首次明确提出:政府商业活动不应当仅凭其公共部门所有权而享有高于私人部门竞争者的竞争优势。〔1〕该政策旨在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在“经济市场”中,可以自由竞争而不受外界因素干扰。核心在于最大限度地确保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2〕因此,只要是存在国企与民营企业竞争的市场,监管者就应秉持竞争中立理念,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正如希尔默教授曾言:“每一个现代市场经济都应有一套规则,确保竞争机制不会被企业通过合谋或者单干的反竞争行为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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