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探讨
2016-11-02■//王吉
财会研究 2016年7期
■//王 吉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探讨
■//王吉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实施完全的认缴制,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可以认缴注册资本总额,而实际出资金额和进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在会计核算上,对“实收资本”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增设“认缴资本”和“未缴资本”二级明细,在会计账簿记录上反映股东认缴而未缴的出资,正确反映公司有限责任的范围,强化股东的注册资本观念。
认缴制实收资本会计核算
一、注册资本缴纳制度改革
我国《公司法》从1993年开始颁布到2005的修订,再到2013年的第三次修正,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经历了从资本实缴制到有限制的资本认缴制,再到完全的资本认缴制的发展,都没有动摇《公司法》中股东有限责任的根基。这增大了公司资本的弹性,增强了投资者投资安排的灵活性,降低了创业成本,激发了社会投资活力。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司法》作出修改,新《公司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另有规定外,注册资本实施完全的认缴制,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即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而公司的实收资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但应由股东自主约定后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其次,取消了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也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以及货币出资比例,这些可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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