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主义式的伦理悲剧
2016-10-26黄显洋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6年8期
黄显洋
摘 要:《雷雨》是一部希腊式悲剧,然而因此便用传统希腊悲剧中“宿命论”等观点来解释悲剧的发生,笔者则难以苟同。《雷雨》是一部存在主义式的悲剧,可以用存在主义的观点来解释悲剧的形成。本文将运用存在主义“人即自由”、“他人即地狱”的观点来分析产生《雷雨》悲剧的原因,分析悲剧形成的内在原因。
关键词:雷雨 存在主义 悲剧原因
曹禺自己在《日出·拔》中说道:“我很讨厌它(《雷雨》)的结构,我觉出有些“太像戏”了。技巧上,我用的过分。”这里的“像戏”、“技巧”指《雷雨》的结构十分符合希腊式戏剧的“三一定律”——全戏三十年的恩怨只通过一天一夜来展开;场景也只有周公馆与鲁家两处;戏剧的矛盾更是一以贯之;人物冲突激烈、情感丰富、个性鲜明,再者“乱伦”关系的运用,让人不得不联想到古希腊的著名悲剧《俄狄浦斯王》的情节。因此,很多研究者用研究《俄狄浦斯王》的套路来研究《雷雨》,将雷雨归类为单纯的希腊式悲剧,认为导致《雷雨》悲剧的原因是宿命论。这种观点,笔者难以苟同。
一、宿命论与存在主义
诚然,《雷雨》这部作品,多多少少存在宿命论的成分,原始的宗教情绪也可以感觉得出,这些曹禺先生自己也在访谈中提及过了。[1]20,23但是若只拿这些思想来作为《雷雨》悲剧产生的缘由,那便如同将世上的偶然与必然全都交由命运,如此令人成为命运或上帝的提线木偶,陷入命不由己的漩涡。这种解读会让观众把目光放到了罪与罚的报应上,令《雷雨》成为古代神怪小说中的一则奇谈,使《雷雨》的现实意义变得稀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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