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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远,影视版权保护需努力征析略

2016-10-26赵凯利王勇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

赵凯利 王勇

摘 要:数字化犹如一股浪潮席卷了我们的时代,它的到来不仅改变了传统生活方式,也改变了信息传授样态。在现代媒介平台上,信息传递更便捷、资源分享更轻松、实时互动无障碍,这就使得文字、影视、音乐等作品版权保护面临挑战。最近,“于正侵权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再次把影视版权保护这一问题推至舆论制高点。在此背景下,本文将通过对数字时代影视产品版权的界定、“于正侵权案”的情况分析来看当前中国影视剧版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探讨相应对策,希望以此能对完善我国影视产品版权的保护、打击影视盗版侵权行为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数字化时代 于正侵权 作品抄袭 版权保护

数字化时代,许多行业的发展因为信息的便捷传递而不断进行升级改造,影视产品行业的发展也乘势而上,顺势而为,呈现网络化、数字化、多元化趋势,影视产品数字出版成为新兴产业和发展方向。在这样的媒介环境下,影视作品相较以往,种类更丰富、形式更多样、题材更新颖,同时作品展播平台和大众获取渠道更广泛。但不可避免地也出现了影视剧产品看似丰富却有部分抄袭的现象,这样的问题出现,既是网络环境下市场化运作的结果,也是影视剧版权保护缺失、大众版权意识模糊的表现。

一、影视产品版权的界定

所谓影视产品版权,也就是影视产品的著作权,是指影视制品作者以及通过绘画、拍摄等手段创作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法律保护的、版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的集合体。影视产品版权涉及广泛,主要包括基于影视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出版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各项权利;财产权主要包括出于作品的发行、利用、销售等而产生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改编权、展览权等权利[1]。

2014年4月,《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收视喜人的同时微博上出现了“于正身陷抄袭门”的话题搜索,各方讨论声此起彼伏,事件在社会反响中愈发引起关注。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采用《梅花烙》部分故事情节,形成电视剧本,拍摄了电视剧《宫锁连城》并播出。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5名被告构成影视侵权,赔偿原告5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于正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8日,于正侵权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琼瑶胜诉[2]。

本是一部收视可观的作品,结果却令人唏嘘。有理解,有激怒;有沉默,有声音。不可忽视的是,作品侵权在证实后,版权保护是切实可行并真实有效的。也许审判过程的等待令人众说纷纭,但审判结果却振奋人心。诉讼历程的困难,昭然若揭。版权认识的公正,不可忽视。此案件,也深刻助推我们再次去认识中国影视剧市场版权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思考问题出现的原因所在。

二、影视版权保护现状

(一)影视产品看似丰富,实则有待创新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平台为影视剧产品的播放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也让影视剧产品的传播获得前所未有的收益。穿越剧、宫斗剧、现代家庭剧等种类丰富,吸引眼球。

有些基于社会热点、部分反映社会现实,迎合了消费者的审美与注意力,却有待影视人立足社会发展现状、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去挖掘更丰富的作品。文学作品翻拍电视剧的热潮,也让部分场景出现“撞镜头”的尴尬搜索。剧本内容期待的充实丰富也让版权保护面临挑战,因而影视作品的创新还需我们进一步创造素材,挖掘内容价值、社会意义。

(二)“借鉴”与“抄袭”难界定,侵权问题很棘手

影视剧作品较为特殊,无论剧本对白还是画面音乐,都构成了整体影视剧作品的版权所在。因而部分 “无意借鉴”和场景“有意抄袭”很难界定,法律上的漏洞也给版权保护造成一定困难。因而,每当以法律条约来界定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时都会有很大的争议,让每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山重水复”。这是当前数字化时代多样平台的催化导致,也是版权归属定位的复杂原因所在。正如“于正案件”耗时之久、评判之复杂。但此案件已给市场很大信心,切实说明版权保护是可行的。

(三)社会群体法律意识薄弱,忽视侵权问题

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社会公众对侵权行为的认知敏感度较弱。对于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所有人并不知悉,也没有把影视剧作为一种权利归属品来看,从生活细节中忽略了版权的存在,也对这些侵权问题知悉有限,从而造成了社会版权保护意识较弱的现状。侵权问题发生后,部分侵权人未能清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致使问题处理涉及多方而落入难以评判的处境。面对这一复杂的现状,彻底改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三、针对影视产品版权保护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一)遵照法律解释,提高版权保护操作性

法律的健全可为影视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当前知识产权已被国家高度重视,政府在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同时提高打击侵权犯罪力度。因此我们应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当前实际,制订更加详细、全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修改原有法律中已经过时或者涵盖不全面的法律法规,使得版权所有人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拥有清晰的认识和维权申诉的能力,使得版权保护的可操作性得到提高。

(二)放眼长远发展,鼓励创作创新

当前,影视产业已经成为全球知识经济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影视产品作为影视制片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其潜在的市场和经济价值都非常巨大,同时影视剧作品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当前社会关注热点和流行文化。2014年中国电影总票房达296.39亿元,同比增长36.15%[3]。由此数据可见,随着当前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大众在物质需求满足之后,也需精神娱乐需求的满足,而影视剧市场是最为大众且经济化的渠道,给予受众精神放松和休闲娱乐。纵览当前形势,尽管我国已建立起影视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随着媒介的创新和版权实践的发展,政策法规仍需根据影视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因此,政府应该根据实际,调整并丰富法律制约,以实现版权保护有法可依,执法必依。同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鼓励市场积极创新,根据市场和受众需求来撰写作品,坚持创作底线,尊重他人劳动创作成果,高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每部作品的创作,真正做到“心中有底线,内容很自由”。

(三)注重渠道审核,树立行业规范

根据当下影视剧作品的审核规范,审核流程应更加细节化,不仅从视觉镜头上把关,更应严控画面对白,核查文字信息的复制侵权,从而形成良性的审核循环,控制影视剧的内容抄袭。更多从源头激发创作创新,力促行业规范,并能在规范化运行中充分保障中国影视剧市场所应不断追求的文化生机。

(四)强化宣传、引导观念,全民参与、力促创新

意识是行动的导航。要加强对影视版权的保护力度,不仅应从提高编剧的基本素养着手,也应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公众的资源分享观念,强化版权保护的积极措施。我们应使编剧充分认识到,平台的丰富性可以为其作品提供展播通道,扩大影响力,但这宣传影响力也使得公众了解、评判其作品的方式变得更加多元,在作品创作之初,就应严守规则、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抄袭他人作品的同时保护自我作品,保证其作品创作的真实性、独创性,给社会大众树立良好形象。其次,我们也应利用与消费者沟通的平台,进行广泛的版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盗版意识,共同抵制盗版侵权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的行业循环,生成开放自由的创作环境。同时也推广社会正能量,塑造公民版权维护意识,在市场化的环境氛围中有效激发全社会的版权保护观念、作品的创作创新。

四、结语

因为大众需要,市场会自动补给,这是价值规律,也是合理存在。在现代化社会提供给我们无限便捷的今天,影视剧作品欣赏已有一个广阔而经济的平台。不可忽视的是:当作品传递或可视范围更广的时候,更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现代媒介环境的网络化发展,可以促进知识、信息、影视作品等的宽泛交流,也使得作品保护面临挑战、作品创新面临挑战、静心创作面临挑战。当前的问题,不可避免,不能忽视。面对作品版权保护,需要公众努力:抵制盗版、维护版权、合法分享;需要版权所有人努力:提升修养、尊重文化、创作创新;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努力:完善立法、强化监督、打造健康市场。“于正侵权案”只是中国影视剧市场版权保护问题的一小部分,打造健康的文化交流平台、精神文明传递平台,我们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克服,但此案件已给予关注者很大信心,也给著作所有人很大信心。路漫漫其修远,影视剧版权保护仍需努力。

参考文献

[1] 闫伟娜.数字化时代我国影视产品的版权保护策略研究[J].传播与版权杂志社,2015.

[2]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http://baike.baidu.com/link?url=UUSeG7u3SjTeiCsVQBpkRGqU2kAUBdwbpqoIJNHg6yAjNfKEd3JbLt0fOAr1lqJf02hYttpaE4za5IH4gvcTiSZlLNUxbik09y2Xz1DtHmEpeVIjYm5mv4McwVUc4WCG0xYDXZiLPYXIcqLrQ4ThEwQdhRV1fqaHeeSycGGs0KWwcK1zyZYe7m2IcobJB

[3] 人民网新闻数据:2014年中国电影总票房296.39亿元 同比增36.15%http://culture.people.com.cn/n/2015/0112/c22219-26364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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