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2016-10-21龙小华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龙小华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龙海市海澄镇蔡某某的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废铁买卖,因双方较为熟悉,并未签订买卖合同,赵某某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先后七次雇请车牌为闽DPK876号等在车斗底部加装夹层的货车向蔡某某购买废铁,采用在夹层加水过磅空车重量后将水排空,装满货物后过磅整车重量來计算货物重量的方法,从该公司多载走废铁共计15980公斤(价值人民币33951元),给蔡某某的公司造成损失。
二、分歧意见
意见一:赵某某构成诈骗罪。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意见二: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赵某某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骗取对方信任,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
意见三:赵某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评析意见
(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很明显,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来实施欺诈骗取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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