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及其路径
2016-10-21魏熙君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魏熙君
摘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加强司法公开和程序保障,逐渐弱化法院职权探知主义、强化当事人主导地位,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心证公开尚不充分,仅仅停留在裁判文书的部分公开和“判前说理”的局部尝试中。本次《民诉法解释》增加了法官自由心证公开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鉴于其欠缺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自由心证实践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客观和实质性的阻碍。这就需要对其进行外部检验和内部规则制约,实现法官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同时加强裁判文书对心证公开的印证,以客观反映司法公平和正义,化解司法信任危机。
关键词:自由心证;心证公开;客观化;司法信任危机
一、引言
2001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①终结了我国关于自由心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战之后,2007年的南京“彭宇案”如同一剂猛药,使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继承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法官自由心证公开的原则性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其审查和判断证据的结果和理由。此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二元结构②决定了当事人对于相关裁判事项的认知以及法官对于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的平衡标准,都有赖于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故而在当下相比于心证公开的必要性,更有讨论价值的应为心证公开的科学合理以及实现途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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