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信仰从何而来
2016-10-21阮少哲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阮少哲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法律与革命》序言中的一句话。伯尔曼教授通过引用大量的事实例证来向我们展现整个民俗法的风貌,围绕几个民族和他们的法律特色,将其产生于发展的原因悉数阐明,更加加深了我对于“法律是一种信仰”这个观点的理解。
我认为,法律是有语境的,一定要放在当时当地来看。在当时,先民们尚未开化,在他们周围最为强大的敌人是大自然,最为有利的盟友也是大自然,因而神灵和自然,对他们来说意味着生命和命运。因此各种我们今日看来怪模怪样的神示证据制度广为流传,人们信仰这种崇高的正义,相信掌握其生命的神明的判断。随着知识的增长,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渐渐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发现许多事情自己可以判断,不再需要惊扰神灵,于是渐渐出现了金钱赎罪等制度,为宗教和王室法律的介入打好了牢固的基础。
法律开始产生形式主义和仪式化的趋势,证人宣誓,审判仪式,不成文的法律必定要拘泥于戏剧化和表演。这其实并不是什么“表演”,法律程序,只是为获得正义而设置得权威方法——法律确立的推理方法:为获得正义裁决,当事人和法官都必须依照某些已规定的逻辑协调的秩序,严格遵守该推理方法,法律过程只是按照該方法而展开的“运作”。此时,法律真正开始成为人类理性的最高成果,成为人们所思考的三大基本价值:秩序、公平和自由的答案。
西方对于法律的坚定的信仰是否来自于宗教,我们无法给出确实的证据,因为一部分核心的宗教精神与法律核心价值有交叉的地方,而宗教在客观上也确实启迪了人们的灵智,从而成为法律变革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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