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随意停车发生事故后逃走也构成交通肇事
2016-10-21郑敏茹颜丽月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郑敏茹 颜丽月
因超载害怕被抓车,便将车停放在马路花台边,醉酒的人追尾后死亡,驾驶员因害怕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近日,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叶某某受雇佣从事煤炭货运。2015年10月17日0时许,邱某某驾驶闽E18093号货车运输一车煤炭即将前往漳州卸货。途中听说前方交警排查抓车,便将货车临时停放于肇事路段的花台边。0时19分许,被害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撞上了叶某某的货车。撞车后过了十秒左右,叶某某随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当天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1.386mg/100ml,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多发骨折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叶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应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
明明是被害人自己醉酒追尾,叶某某怎么还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報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规定要求事故的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报告的义务。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立即抢救伤员,而是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因此交管部门才会做出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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