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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的反思与完善

2016-10-21彭烨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彭烨

摘要:在当前立法对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只作概括性规定的情形下,出现了很多案外人和被执行人虚假诉讼的隐患,为防范此种道德风险,未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应尽可能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理论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事由是广泛的,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租赁权等等,然而学界和司法实践对于该事由包含的实体权利范围之厘定均存在较大争议。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应当以推进诉讼的有效进行为目标,规范所有权、部分担保物权和债权等实体权利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势在必行。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事由;所有权;担保物权;债权;完善

引言

执行异议制度是当案外人的正当财产权利受到法院公权力侵害时采取的救济途径。如果权利没有实现的途径,那么只能沦为纸上谈兵。综观世界各国、各地区立法,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事由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只概括地规定了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尽管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该事由规定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但仍难以完全应对实践中实体权利形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内涵模糊且难以把握,若作扩大解释则有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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