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制度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2016-10-21韩旭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韩旭
摘要:我国证据制度发展还不成熟,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特别是如何平衡证据制度中法定和裁定的关系是当务之急。我国的证据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方面都是不足的,因此,对我国来说,一部汲取各国先进经验、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证据立法是必要的。但是在制度严谨的证据规则的同时,必须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有必要的空间,以此减缓证据制度的严苛性,使得我国证据立法既吸取他国先进经验,又有我国自身特色,并成为一个不断自我发展的体系。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开放型裁量权;封闭型裁量权;证据制度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现有关证据制度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偏重于从法律规定方面出发,以裁量权的形式或效力作为分类标准,本文是以权利的行使对证据制度的意义这一角度出发,将裁量权分为开放型自由裁量权和封闭型自由裁量权。
开放型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行使该种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诉讼内外全方面的因素,例如,运用此证据是否有失公平正义、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否能产生对社会价值观的负面影响,以及会不会浪费司法资源等等诉讼内外的各种因素,在全面考虑之后再决定是否需要使用该证据。
封闭性裁量权是相对于开放型裁量权而言的,是指法官再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需要全方面的考虑诉讼内外的各种因素,只需要法规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一般原则等即可,来判断是否采用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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