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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民法消灭时效之适用问题的探讨

2016-10-21郭娜娜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郭娜娜

摘要:诉讼时效的适用关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法院职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平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日本民法上的消灭时效制度在适用范围、中止与中断事由以及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空间等方面与中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导致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在适用日本国内法之时,虽然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但“超过诉讼时效”往往成为了其规避法律责任的“黄金法宝”,这就产生了诉讼时效的适用与公平正义的理念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故首先须结合相关的具体判例对日本民法上的消灭时效制度和适用规则进行分析,以论证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能否适用或者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消灭时效方能实现其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协调。

关键词:日本民法;消灭时效;适用规则;对日索赔;公平正义

近日,日本三菱公司与我国二战时期被掳劳工团体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三菱公司将向受害劳工团体赔偿并谢罪,这一事件使得我国的民间对日索赔问题重新得到了社会的关注。从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鹿岛花岗矿山强制奴役中国劳工案开始,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件大大小小共有几十起,此外还有慰安妇诉讼、遗留生化武器侵害诉讼、731部隊活体实验诉讼等十数起,而其中只有“中国山东劳工被强掳至新泻矿山劳作一案”一审以及“‘西松建筑二战期间奴役中国劳工案”二审判决等为数极少的案件判决原告胜诉,花岗强制劳动诉讼案二审和大江山强制劳动诉讼原告与日本企业和解结案以外,其余均基于“中国政府放弃索赔”、“国家无答责”、“时效和除斥期间已过”等为抗辩理由,判决中国劳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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