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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证人权利问题研究

2016-10-21尹俊霞

青春岁月 2016年5期
关键词:撤销权强制性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保证人权利的保护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要求提供反担保权利,也包括了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即先诉抗辩权、一般抗辩权等。但我国法律注重的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保证人的权利非常少而义务却非常多,这违反了权利义务相当原则。通过调查我國保证人权利的现状,分析我国保证人权利制度的弊端如未规定保证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和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等,进而为完善我国保证人权利提出建议,建立有偿保证制度,规定保证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和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以及建立信用记录公开制度等,从平衡各方利益出发,加强对保证人权利的保护,促进保证人权利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保证人保护的弊端;代位权;撤销权;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强制性

在古罗马时期,最早出现的保证形式是誓约,以后又陆续出现了承保和偿还保证等保证方式。随着借贷交易活动的活跃,各国保证制度都在不断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而我国的保证人制度却存在诸多不足,保证人受到侵害的事件频繁发生。加强对保证人权利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立法上规定了我国保证人追偿权,预先行使追偿权,要求提供反担保的权利和先诉抗辩权。但是立法中关于保证人的保护仍然存在很大的弊端。

一、我国未规定保证人行使撤销权和抵销权

我国规定的撤销权是债务人享有的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出现撤销事由时,撤销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并规定撤销权是债务人专有的权利即保证人没有此权利。保证人也不能代替债务人行使撤销权,此时,保证人的权益就受到了损害。在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上都肯定保证人可以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而我国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加大。

二、我国未规定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代债权人之位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关于保证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代位权,没有规定求偿权,《法国民法典》对代位权和求偿权分别作出了规定,我国立法仅规定了追偿权,对代位权没有规定。

三、未规定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

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向债务人主张的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没必要规定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因为保证人的责任除去请求权与保证人的预先行使追偿权在作用上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但我认为预先行使追偿权只是一种权利,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偿还时,保证人只能到期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不利于保证人权益的维护。而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是请求债务人直接免除其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较预先行使追偿权更能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四、对债务人的惩罚缺乏强制性。

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债权人除因保证有瑕疵或者消灭等事由时便不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关于惩罚债务人的措施,只是规定了债务人要履行债务,偿还保证人为其支付的费用等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还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缺乏惩罚债务人的强制措施,使得债务人更易逃脱自己的责任,使得保证人不愿意再充当保证人,不利于保证制度的发展。

基于此,我们立法应该加强对保证人权利制度的完善。

1、建立有偿保证制度

按照现有的理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在这种关系中,保证人没有任何利益,却承担了很多的责任,甚至会有损失,违反了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在这种情形下,为了公平起见,更应该建立有偿保证制度,而且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该以一般保证作为常有保证方式,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

2、规定代位权

根据传统理论,保证人所代位的权实为债权人原享有只对债务人之原债权。代位权是一种独立的法定权利,各国立法中均有规定,当保证人代替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并且使债务人的债务免除,保证人的代位权即可成立。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主债务人的债务;(2)履行债务使得债务人的债务消灭;(3)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4)通知债务人。

3、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全权

在债法理论中,规定了债权人的保全权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所以我认为在保证制度中也应该规定保证人的保全权包括保证人的撤销权,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和抵销权。保证人的撤销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保证人享有的当保证人发现主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可能影响到债务履行或者损坏保证人保证权益时,请求法院撤销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指保证人享有的当保证人发现主债权债务存在瑕疵或者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债务人不行使撤销权时,请求撤销主债权债务。抵销权是指保证人享有的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权时,保证人代为行使。保证人责任除去请求权是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可以先与主债务人协商,如果主债务人不同意,保证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该权利。

4、建立信用记录公开制度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信用是一个人或企业立足于当下的通行证,因此想要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好的发展,就必须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基于此,保证制度中也应该采用信用记录公开,当主债务人不偿还保证人因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受到的损失时,就应该有不良信用记录。在我国,保证人一般都是主债务人的亲友,基于对主债务人的信任才担任保证人,而主债务人不偿还保证人的损失,辜负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而且目前我国对主债务人的惩罚措施缺乏强制性,对债务人不具有威慑性,只有采用这种制度,才能使主债务人产生畏惧,积极承担责任,才能促进我国保证制度的发展。

【作者简介】

尹俊霞(1992—),女,汉族,山东省滨州市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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