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制度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2017-05-18李明乡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李明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故意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撤销权的确立,通过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通过分析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范围、效力及期限,旨在指导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正确行使撤销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其财产减少或灭失。失去偿债能力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合同保全制度,这项制度的确立旨在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完整性,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能够得到有效清偿。合同保全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措施日趋完善。
撤销权概述
撤销权定义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不是债权人的当然行为,比如,债权人宣布债务人的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就可以实现的,必须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因此,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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