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的结合运用
2016-10-21崔春林吴宗骏
法制博览 2016年6期
关键词:结合
崔春林 吴宗骏
摘要:在案件现场中,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检验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技术手段,不过在分析案件发生的过程时,这二者缺一不可,需要二者相互配合,綜合对案件进行分析,查找到对案件处理有利的证据。在本文中,首先简单的介绍了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接着分析了二者结合运用的措施,从而有效地提升案件现场检验的效果。
关键词:法医检验;痕迹物证;结合
中图分类号:D919.4;D918.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60-01
作者简介:崔春林(1989-),男,汉族,云南曲靖人,法医师,本科,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大队,主要从事法医DNA检验和法医临床学检验工作。
对于案件处理工作来说,无论是法医检验,还是痕迹物证检验,目的都是尽快的完成案件处理,将案件侦破。然而在案件分析的过程中,如果将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对立起来,将会对案件处理的进度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实际上,法医检验工作可以与痕迹物证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提升案件处理的速度,尽早破案。一、法医检验与痕迹物证(一)法医检验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凡是有尸体的现场,勘验过程中必须要有法医在场,由法医对死者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含尸体的表象情况,比如衣着特征、伤痕情况、指纹、掌纹等,同时,还需要对尸体胃部、血液中可能存在的物证进行提取,如死者无法确定身份,需要依据死者的样貌特征、生理特征等进行详细的排查,尽量的确定死者的身份。……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