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基本问题探析
2016-10-21操龙飞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问题
【摘 要】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对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专家辅助人制度采取简约式立法模式,规定缺乏操作性,导致诸如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诉讼地位问题、出庭程序问题以及意见的效力问题尚未明确,需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①,使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对于增强控辩双方质证鉴定意见的能力,促进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质化以及减轻法庭对鉴定意见过分偏信等具有重要意义。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并没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直接确立,而是称之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值得注意的是,综观整部《刑事诉讼法》,“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称谓分别在第126条、第144条、第192条出现过四次,但前两次所指代的分别是从事勘验或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而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探讨的“专家辅助人”仅指第192条所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专家辅助人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早已引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意味着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已确立,意义深远。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并没有得以明确,其中包括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诉讼地位问题、出庭程序问题以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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