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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治信息视角的网络谣言风险发生机理与治理研究*

2016-10-21曾润喜朱利平

图书与情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网络舆情谣言治理

曾润喜 朱利平

摘 要:在政治权力不均、激烈政治竞争以及经济利益诱惑等情况下,谣言作为“弱者的武器”“政治的工具”“牟利的手段”等在互联网广泛传播,并受到谣言的信息传播者、信息监管者、信息服务者等构建的系统效应所影响。治理谣言应提升受众的媒介素养,加强行业自律,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全国通用的一体化舆情应急协同平台。

关键词:谣言;网络舆情;政治信息;风险;治理

中图分类号: G20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6068

Mechanism and Governance of Internet Rumor Risk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Information

Abstract In cases of uneven political power, political competition and the lure of economic benefits, the rumors are widespread in network as “the weapon for the weaker”, “the tool for politicians” or “the means for profit”, and influenced by the systematic effects of the net constructed by information disseminator, regulators, and server. To govern the rumor, the government should enhance audience's media literacy, strengthen the self-discipline of news industry, keep the information channel open and develop a nationwide collaborative platform for public opinion emergency.

Key words rumor; Internet public opinion; political information; risk; governance

1 引言

网络已成为当前谣言传播的“重灾区”,加快治理网络谣言是保障网络安全及社会秩序的题中之义。按照普赖斯增长指数计算,国内网络谣言研究文献连续增长率约为45.07%,而文献量翻倍的时间跨度约为1.54年。这表明我国网络谣言研究虽起步较晚,但已发展成为一个稳定的研究领域,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高增长。

如童文胜等[1]对2002-2013年的研究主题关键词进行分析发现,“网络谣言”“谣言传播”“谣言治理”“网络环境”“媒介素养”“网络推手”“自媒体”等极大丰富了网络谣言研究的前沿热点,印证了当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网络谣言的概念、特征、成因、传播机制、影响效果、消解模式及治理策略等诸多方面。

这些研究主要从危机传播、网络集群、社会资本、文本诠释、司法解释等理论视角出发,运用了案例分析、内容分析及仿真建模等方法。不过学术界对网络谣言的内涵界定仍存在较大争议,且尚未有学者从政治信息及风险假设方面系统认识网络谣言的内涵及其发生机理。本文将通过比较谣言与网络谣言的联系与区别确定网络谣言的风险内涵及传播特征,在此基础上考察网络谣言的传播阶段及风险发生机理,并提出了治理启示与对策。

2 网络谣言概念的构成要件

2.1 谣言与网络谣言的定义辨析

谣言作为社会现象之一,是社会互动的重要形式。网络谣言是谣言的一种传播形式,它核心要义仍在于“未经证实的信息”。既不能笼统说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也不能等同于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国内外谣言和网络谣言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界定见表1)。

从上述界定可以看出,谣言和网络谣言的性质构成包括事件的主题性、内容的未经证实性和本质的信息性。只不过传统的谣言主要通过口头传播,而网络谣言主要借助网络媒介扩散。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谣言是谣言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并无不当。

有时谣言也被认为是人们内心在信息行为上的折射,是关于现实的一种情感阐释,只不过一般倾向于消极方面。如罗伯特·纳普(Robert Knapp)[13]曾对二战期间的千余条谣言进行内容分析发现,66%的谣言是恐惧型谣言,25%是敌意型谣言,只有2%是愿望型谣言;罗斯诺(Rosnow)[14]也曾根据引发焦虑的不同能力将谣言分为期望型谣言和绝望型谣言,现实中绝望型谣言比期望型谣言传播得多。国内王理和谢耘耕[15]在Knapp传统三分法的基础上分析了2010-2012年间168起谣言事件,发现6.2%是恐惧型谣言,63.8%是敌意型谣言,6.2%是愿望型谣言,22.9%是误传型谣言。这说明,谣言得以传播的决定性因素不在于信源的模糊性,而在于它的内容与意图。也就是说,人们会根据谣言的内容将来能多大程度上映射自身的情感偏好来选择是否传播。由此看,谣言和网络谣言作为“未经证实的信息”所导致的事件不确定性更为本质。

2.2 网络谣言与谣言的性质比较

谣言与网络谣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在内容真实性、事件主题性、时效性方面较为一致。其区别为:(1)形式方面,第一,网络谣言中误传成为一种基本类型,而敌意型谣言成为最主要部分;第二,传统单一的口头传播方式演进为多极化的文本交互传播方式;第三,传播强度上,网络谣言速度更快,周期更短,波及范围更广;(2)实质方面,网络谣言表现出了比谣言更强的风险性,经常成为政府、公众与社会相互博弈的工具,其危害更显性化(见表2)。

鉴于此,本文认为网络谣言是通过网络传播且未经证实的会增加事件不确定性的信息。谣言制造者、传播者等能够在网络的任何节点将彼此的价值认知关联在一起,生产、分配、交换、流通、消费和管理未经证实的信息,形成一个有着社会政治意图的网络谣言共同体。这说明网络谣言的构成要件有:针对特定主题的未经证实的信息;主要在网络媒介中传播扩散;增加了事件的不确定性。其主要特性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1)交互扩散性。谣言经由网络传播后就会表现多极化、再传播及情绪渲染等特征。

(2)文本可视化。谣言要在网络中传播就需以Web等为载体,其内容必然是以文本为主[16],并出现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而不再是口头传播。

(3)风险性。网络谣言表现出了在公共事件中的频发性和破坏性,极大地增加了事件的不确定性。

(4)未经证实。网络谣言与谣言一样具有内容上的未经证实性,权威认证主体并非一定需要官方,政府也偶有造谣的事实,今日的谣言也可能成为明日的事实。

(5)时效性。谣言一旦被证实则失去传播价值,而网络传播极大缩短了其被证实的周期。因此,网络谣言是一种实时信息,这也可以解释为何“澄清性新闻”能够有效制谣[17]。

3 网络谣言的风险发生与传播过程

3.1 风险产生:在谣言沉淀中激活

如前所述,网络谣言会明显增加事件的不确定性。这并非是对网络谣言污名化,而是因为谣言是人们无法摆脱“不为真,即为假”谬误陷阱的一种异态阐释。在研究谣言的发生机制时,早期传播学者克罗斯曾将公众批判能力引入G·W·奥尔波特和 L·波斯特曼的谣言公式:R=i×a(i=重要性〔事件的〕,a=模糊性〔事件的〕)[18]。他指出受众的批判能力越强,谣言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则越大。国内研究网络谣言的发生机制也基本沿用此公式。实际上,除了这三个因素对谣言的产生至关重要,还需考虑监督公权力、群体认同、媒介体制甚至经济利益诱惑等因素。人们的情绪、偏见或利益在长期的谣言沉淀中一旦被激活,就会趋向于增加事件的不确定性,社会风险亦由此产生。

在政治权力不均的情况下,谣言作为“弱者的武器”用于发泄情绪和表达利益诉求。网络谣言多传递恐惧和愤怒的负面情绪[19]。正如罗斯诺(Rosnow)所认为的“谣言作为解释对不确定的形势有重要意义并提供控制感,与处境相关的焦虑或恐惧加大对谣言的传播,可能是因为传播谣言有助于发泄焦虑[20]”。社会底层的边缘化弱势群体往往容易产生这种负面情绪,相比较而言他们较频繁地感受到来自生活的压力,从而产生挫折感、无力感。只能依靠在虚拟世界中散布一些小到邻居、上司,大到政府、社会的谣言,作为心中不满和焦虑的发泄渠道;另一方面,人们也会迎合社会公众仇富、仇官的偏激心理,“勇敢”地抨击一些“人民公敌”或社会优势群体,从而获得快感、控制感和相对安全感。

在激烈政治竞争的情况下,谣言作为“政治的工具”用于政治斗争和制造政治偏见。政治谣言现象在国外比较普遍,其动机和目的是对有序政治生活形成冲击,利用一些缺乏事实根据或是故意、恶意捏造的社会政治信息进行宣传和放大,其舆情指向一般是特定的政治人物、重大社会政治事件[21]。有学者担忧传闻可能会通过互联网放大操纵的威胁,开创一个前所未有的谣言时代[22]。在国外,由于政治谣言具有瓦解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作用,选民为了将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推上总统大位,会为其制造一些正面传闻以干扰其他选民的客观判断从而博得选票,或者捏造一些关于候选人竞争对手的谣言,降低其选民信任度。

在经济利益诱惑的情况下,谣言作为“牟利的手段”用于谋取暴利和实现特定意图。网络推手就是一个典型代表,推手们从想要出名的人那里获取不当利益,使网络公关逐步形成一个灰色行业。在网络高度普及且谣言满天飞的韩国有条“地下谣言生产线”“小道消息”制作者曾在企业、媒体、国会等主要机构的信息部门任职,具有较大的网络运作能量,而信息提供商则负责制作“小道消息”并进行“重新加工”后在网络上流通[23]。

3.2 风险蔓延:在谣言扩散中积聚

早在2000年,国内学者就提出网络谣言、网络虚假信息等严重污染网络环境,已经成为网络生态危机的重要来源[24]。有统计显示,随着信息传播媒介发展的不断融合,出现谣言的事件中经由微博与网络新闻等新媒体曝光的占绝对多数[15]。更为关键的是,网络谣言会潜藏在网络舆情中滋生扩散,传统的媒体“把关人”和“议程设置”很难有效发挥作用,网民可以绕过这些门槛发布信息,而政府往往出现体制性迟钝,使得谣言充斥网络空间,具有危害网络生态与社会秩序的政治风险。

(1)谣言的信息传播者

传播谣言作为互动形式,引起部分网民的强烈共鸣。当网民接触到的谣言与自身境遇或是心理期望相契合时,网民则表现出较大的传谣动力[25],尤其是“相对剥夺感”会促使公众自发地进行转发并持支持态度,试图获得某种合理的补偿,或者推动某项不合理制度的改革。这种情况下会演变成玫瑰色谣言,即人们从某种美好的期待和愿望出发,将内心欲望视为现实的谣言[26]。

特殊的谣言信源,容易误导部分受众忽略事实本身。谣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说服,其有效性部分取决于信息发出者的可信度[27]。无论是权威型谣言还是红色鲱鱼谣言,均会极大影响社会信任度与政府公信力。前者出于信息崇拜,原发造谣者本身可能并无造谣动机;后者出于蓄意误导已达到转移注意力的目的。由于专家在该领域有很深的资历和较高的造诣,他们的言论代表了学界的观点,会使得观众深信不疑而失去判断;研究表明,亲朋好友发送的带有谣言的电子邮件等更容易使接收者相信谣言,原因在于造成一种身临其境的错觉,进而又会促进带有谣言的电子邮件的转发[28],此时谣言成为某一圈子联络感情的工具;政府官员位于权力顶层,掌握着最新的资源动态,网民会先入为主地认为该消息是完全正确的而不去验证,然后下意识地进行再传递。

传播者的综合素养欠缺,会加快谣言传播的速度。2012年席卷全球的“末日说”无疑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一个谣言,除却对玛雅历法的误读而纷纷宣扬“末日说”,灾难性大片《2012》对该预言的描述更激化了人类对于世界毁灭的恐惧,阿根廷人在Facebook上甚至出现呼吁人们12月21日爬上乌里多尔科山进行集体自杀的传言。社会公众的科学素养不足导致其辨识能力不强,进而影响自身的观点和判断,只是随波逐流跟着散布谣言;而道德低下的散布者则是带着煽风点火的恶意转发,企图误导公众舆论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网络水军走向职业化,制造谣言为“事实”的假象。随着网络推手的行业化,网络水军也应运而生。水军们知道很多操作虚假谣言的技巧——社会流瀑效应、群体极化和偏见同化[29]。一旦接到指令,他们就会以极快的速度按照指令的要求进行回应,其目的是增加新闻热度,同时强化原有观点,诱导大众舆论走向极化。不明真相的观众面对如此庞大的信息量常常会失去判断,趋向于迎合权威或者群体的声音。

(2)谣言的信息监管者

政府选择不合适的媒体发布真相是导致谣言向紧急局势演变的关键。研究表明,使用高收视率但低信誉的媒体会造成普遍恐慌,引发一系列配套谣言的蔓延和非理性行为。高收视率意味着消息所涉人群之广,而低信誉度的媒体往往只追求新闻的时效性而忽视真实性和客观性,两者结合为谣言的传播创造了一条极佳的渠道。使用高公信力但低收视率的媒体也不能有效地稳定紧张情况的演变[30]。

政府回应和澄清的不及时,公信力界限逐渐转向模糊。很多消息会在政府公布之前流出,在民间传得沸沸扬扬。2011年5月,在白宫Twitter公布基地组织头目奥萨马·本·拉登死亡前,一个标题为“奥萨马·本·拉登已死”的Facebook页面已经累积了数以百计的用户评论。虽然很多时候这些传闻最后证实是真的,但政府放任而不制止这种“剽窃”行为,久而久之这种非官方的声音会被公众误认为“官方发言人”,将其等同于具有极高公信力的政府,无形中也使谣言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和传播价值。这种“公信力”是很危险的,因为他们并不以组织的形式呈现在公众面前,不用对公众负责,即使捏造谣言也能有诸多借口脱身——他们本质上不是官方声音。可以说,官方媒体与自媒体在共同建构模糊信息[31],从而导致官方权威的耗损。

不完善的法制建设缺乏威慑力,使得传谣者抱有侥幸心理。由于互联网依然是新鲜事物,而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事物的发生和发展,其对互联网的规制不可避免出现真空地带。尽管目前在《刑法》中已经加入对造谣者的刑事处罚,但如何量刑及如何认定证据等依然存在较大争议。造谣者固然有罪,但谣言得以大范围扩散的原因却在于公众,这一听谣传谣的庞大队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大多数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说明或规制方案。单纯寻找谣言的罪魁祸首实则简化了这一问题,使公众巧妙回避了真正的责任[32]。

(3)谣言的信息服务提供者

数据服务商疏于运用技术手段清洗虚假数据,导致类似全球金融危机或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性”放大谣言传播的风险成为新常态。在人际传播过程中,谣言采取口耳相传方式进行,一般局限于某一个地理区域,影响范围有限。而网络谣言在现有社交网络拓扑结构比在其他网络拓扑结构传播更快,其关键之处在于拥有很多连接的枢纽中心,这些看似孤立的节点可以迅速蔓延到周围其他节点,枢纽中心则将信息从一个“邻居”传递到下一个“邻居”[33],这种类似于病毒式的传播方式放大了谣言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作为把关人,疏于审批信息来源。在猎奇心理支配和经济利益驱动下,把关人总是难以抗拒新奇而博人眼球的新闻。美国知名新闻网站“福克斯新闻频道”的微博账号曾遭黑客控制,发布一系列关于总统奥巴马被暗杀的微博,期间有若干家微博转发这则“独家猛料”。网民高呼的网络自由在某些程度上也给把关人正常开展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意志不坚定的把关人会擅自放宽自由的边界,将非法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合法化”。

4 网络谣言风险治理启示与对策

4.1 良好的媒介素养教育是谣言得到完善治理的前提

广泛开展网络文明教育和网络信息安全教育,使媒介素养教育落实为常规教育,提高公民的网络素养。培养公民不唯上不唯权的怀疑和批判性思维,杜绝三人成虎。谣言止于智者,鼓励科学教育,增加公民的基本科学常识,缩小知识鸿沟,从而提高甄别网络谣言的能力,同时鼓励对谣言有辨识能力的公众以及意见领袖起到良好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示范作用。强化网络道德建设,规范公众行为,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4.2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遏制网络谣言的“利剑”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已将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提上议程。用法治思维处理信息化社会矛盾冲突[34],将网络谣言治理纳入立法范畴是必然选择。在现行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做适度调整,使其更能适应打击网络谣言的现实需要[35]。建立专门惩治网络谣言制造者和散布者的相关立法机构,制定更严格更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针对网络虚拟行为的法规。对谣言制造者与散布者一视同仁,惩戒的同时给予不同程度的素质教育。互联网存在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法规只有与时俱进才能真正起到约束作用,这就要求法律制定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并时刻关注互联网发展动态。

4.3 治理网络社会需要建构多中心协同治理结构

虚拟社会并不是真的“虚拟”,它是人类基于互联网而形成的与现实社会相互补的社会关系体系,这一体系是在不同主体的博弈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因此,建立由政府监管主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民等多主体组成的协同治理体系是虚拟社会管理的前提[36]。建立一体化互联网舆情平台体系,成立互联网舆情应急指挥中心,对现有中央及地方政府RTX通信指挥系统进行集成,基于电子决策技术,开发互联网舆情统一决策和指挥平台,尽早建立全国通用的舆情应急协同指挥通道。

4.4 互联网行业自律是对国家整治网络谣言的高效配合

切实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敦促其与政府共同承担治理谣言的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对外应认真履行“把关人”使命,执行行业规范公约[37],维持网络传播秩序。通过严格的行业自律机制有效地配合国家对互联网的法治化管理,在不给网络谣言提供传播渠道的前提下积极协助政府辟谣。对内严格要求新闻记者遵守职业道德,摒弃猎奇心理,提升专业素养,避免不必要的失误,从而撰写出高质量的新闻报道。当事前把关失败造成假新闻的发布时,应及时发出更正并致歉,实现“政媒共治”[38]。

4.5 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是粉碎网络谣言的有效途径

有关部门应保持信息的透明通畅,使谣言不攻自破。流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公开,只有在信息自由流通的语境中谣言才会粉碎[39]。当谣言出现时,当局应第一时间根据局势的严重性选择高收视率高信誉度的媒体向公众发布真相,制定相关对策缓解恐慌的情绪;另一方面,建设官方辟谣网站,降低谣言的可信度。需要注意的是,一味辟谣和删帖、封帖只会适得其反,“人们总是认为,被删被封的有可能是真相,于是会想方设法搜索被删被封的东西”[40],结果只会助长谣言的散播。有研究指出谣言的遗忘率决定谣言的最终大小,出现让公众更感兴趣的新闻会提高谣言的遗忘率,进而减小谣言,基于这一原理,政府应适当使某些政策议程提前,转移公众注意力,号召公众加入到有意义的讨论中来[41]。

4.6 先进的技术手段是卓有成效的追踪器和屏蔽网

整合现有舆情监测基础数据信息,建立集监测、分析、协同、力量、资源于一体的管理平台;基于云计算技术、大数据系统开发互联网舆情实时地图和计算中心,以地图方式全方位、即时性地展示互联网舆情状态。建设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舆情工作库、互联网舆情案例库、互联网舆情法规库、互联网舆情信息库等综合智能数据库,为舆情研判和舆情处置引导决策服务。尽快制定和出台互联网舆情软件开发标准和适用范围,大力攻关互联网舆情监测和预警的关键技术;建立互联网舆情软件国家评测认证机制,行业部委需要在软硬件的底层检测上把好关,防范互联网舆情软件滥用带来的政治风险。

5 结语

谣言是社会互动的重要形式。相对于传统传播方式,人们已经习惯于依赖网络路径来传播谣言。从政治信息视角看,网络谣言作为“未经证实的信息”所导致的事件不确定性更为本质。当“内容事实”与“价值阐释”都存在认知偏差时,人们实际上能够借助网络传播谣言形成一个“谣言共同体”来满足自身的社会政治意图。特别是在公共领域,网络谣言正通过寄宿或侵蚀公共话语来显著增加事件的不确定性。显然,除了事件的重要性、时间的模糊性和受众的识别禀赋对网络谣言的产生至关重要,还需考虑监督公权力、群体认同、媒介体制甚至经济利益诱惑等因素。

谣言不仅实现了在网络媒介中的自我延伸,也通过突破信息流动时空约束,近乎完美的实现了在网络空间中自我重构,社会风险亦由此产生。一方面,人们能够在网络的任何节点制谣传谣,激活人们的情绪、偏见或利益,将彼此的价值认知关联起来,谣言成为了“弱者的武器”、“政治的工具”、“牟利的手段”等;另一方面,谣言在网络空间中的制造、传播及管理等,本质上是通过增加事件的不确定性来扭曲网络空间中议题建构权的分配正义。

因此,网络谣言治理应当从媒介素养、法律规制、互联网行业、信息沟通渠道以及信息侦测手段等多个方面来统筹部署,建立一体化技术治理平台。更为关键的是,政府和社会应当重视人们制谣、传谣的“价值阐释”问题。其中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主体及结构多元且复杂,构建网络谣言的多中心协同治理体系势在必行。人们客观理性认识网络谣言的性质、风险及传播规律等,也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深入研究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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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曾润喜(1984- ),男,重庆大学新闻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传播;朱利平(1987- ),男,重庆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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