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分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6-10-21王虹杨锐利徐志
地方财政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财政收入
王虹 杨锐利 徐志
(四川大学商学院,成都 610065)
全面“营改增”后分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王虹杨锐利徐志
(四川大学商学院,成都610065)
内容提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并不是“财税分权”,而是“财税分工”;二是“财权”的高度集中和“事权”的高度分散。从分税制实施后果来看,以营业税为主的产业迅速扩张,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比重逐年上升,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逐步累积,个别地方面临巨大的债务压力。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全面“营改增”对地方税源体系形成严重冲击,一方面,地方税收失去重要的主体税种;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中西部税收与税源背离。而这两个问题,单纯靠调整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全面“营改增”改革的推进要求对财税体制特别是分税制进行新的框架设计。在这个框架设计中,需要特别关注地方税源体系建设问题,尤其需着力改变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的归属,征收房产税,降低并简并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分税制地方税体系房产税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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