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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不确定并列责任主体

2016-10-19杨立新

关键词:主体法律管理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1)



侵权责任法的不确定并列责任主体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081)

不确定并列责任主体是指侵权法对某种特殊侵权责任并列规定了两个以上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未确定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亦未规定责任承担形态的立法现象。这表明立法者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属于法律漏洞,应当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的方式进行漏洞填补。《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确定并列责任主体分为四个类型:一是属于明显漏洞的不确定并列责任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竞合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二是属于隐藏漏洞的不确定并列责任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竞合侵权行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三是不确定并列责任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单独侵权行为,由单独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承担单独责任;四是第85条、第90条和第91条第1款规定的并列责任主体实施的行为构成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尽量避免这样的立法漏洞。

《侵权责任法》;并列责任主体;侵权行为;责任形态;法律漏洞

在侵权法中,不确定并列责任主体是一个较少为人关注的问题,至今未有专门进行研究的著述,只是在有些学者的文章和专著中简单提及。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章至第11章规定了较多不确定并列责任主体,却未对不确定并列责任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性质、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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