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直接税的发展及其借鉴
2016-10-12付志宇
财政科学 2016年5期
付志宇 敖 涛
近代中国直接税的发展及其借鉴
付志宇敖涛
内容提要:近代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社会经济结构明显具有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特点,其中的税制体系尤其是直接税在这一阶段更是迈上了现代化的征程。国民政府在清政府及北洋政府的税制基础上改革旧税,创办新税,尤其是对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及营业税等直接税税种的开征,逐步促使直接税体系成功建立。当前中国的税制改革应该以史为鉴,借鉴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
直接税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
一、近代直接税的演进
一般认为,税负不能或者难以转嫁的税种即是直接税。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古代中国的经济结构是基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财政税收体制自然也相应采用以人丁或者土地为征收对象的直接税为主体、以商品或资源为征收对象的间接税为辅的运行形式。虽然各个朝代存在着各种间接税,如始于春秋时期实施的禁榷制度中的盐、铁、酒等税收,作为充实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传统社会后期的明清时代对关税、厘金的开征,也都为政府财政收入做出过重大贡献。但是,传统中国财政税收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初税亩、租庸调制、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制度变迁,都始终脱离不了围绕土地税为主体税种的直接税的实质。这一状况及至鸦片战争之后引入西方直接税税种方才得以改变。
(一)清政府的初步尝试
清政府在咸丰之前的财政收入主项包括地丁、钱漕、盐课、关税及其他杂税,其中地丁占最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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