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改下中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路径
2016-10-10王伟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王 伟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昌平102206)
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电力资源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终端能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自2002年以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基本实现,发电领域竞争态势已经形成,新型电力监管体制初步建立。但由于电力的行业特性,电力供需关系不断波动,为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需要一个科学的监管体制。目前电力监管体制改革进展还不能适应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建立现代电力监管体制。
一、电力行业特性和监管必要性
电力行业的投资巨大性、资产专用性和规模经济特征决定了电力市场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这种自然垄断性导致其市场很难自发形成,必须设计和建立配套机制及市场模式,并着力加强市场监管,才能确保电力行业的良性竞争关系。
电力产业具有典型的网络型、规模经济性、资产专用性、不同状态下的竞争性与排他性、服务的必要性和普遍性等,使其具有了典型的公用事业特征,具有自然垄断或者信息偏在的特征。因此经济学中的监管来源主要集中在某些特殊产业尤其是具有自然垄断性产业的考察之上,包括公用事业(电力、管道运输)、通讯、交通与金融等。早期的监管文献大多致力于研究公用事业监管,卡恩据此将监管定义为:“监管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图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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