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的权利与权利的救助
2016-02-12李文祥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国家
李文祥 欧 炜
(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欧美现代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基本特征,是救助制度的市场化基础、救助实现的公民社会权推动与救助困境的有义务的权利的改革,这也是当代中国社会救助发展的基本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社会救助模式市场化,社会救助法治化不足要求推进公民社会救助的权利化,对福利国家制度危机的借鉴要求社会救助权利的义务化。但这三项原则在推动我国社会救助权利建设、促进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对社会救助权利实现的偏导、遮蔽与弱化,而需要在理论上解析扬弃,并在政策中予以践行。
一、社会救助的权利化及其实现困境
社会救助是向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在最低生活标准下的贫困者,以及遭受灾害和事故者提供的一种援助,它需要国家或社会的干预才能实现。因此,通过法律将其认定为一种公民权利,进而获得法律的支持,是现代社会的被救助者获得社会救助的基本保障。当前,社会救助权已经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首先,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人权是“作为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个人理性与自由意志的产物,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道德权利,而非由法律所授予或能够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等内容。人权的核心是生存权,指任何人都有生存下去的权利。因此,一个陷入贫困、发生生存危机的人,拥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救助以维持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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