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系内的外部反措施问题研究
2016-09-29宋杰
北方法学 2016年5期
宋杰
摘要:WTO体系内的外部反措施系指一国针对另一国在WTO体系外的违法行为而在WTO体系内采取减损自身基于对方所承担的义务的措施,目的在于促使对方终止其不法行为。WTO体系内并无规制外部反措施的确切规范。而无论是WTO体系的“自足性”特性,还是“默示放弃”理论,抑或“例外”条款的效力,都不能作为排除外部反措施在WTO体系内可援用性的依据。无论是GATT时期的谈判资料,还是美国诉墨西哥“软饮料案”,都没有明确否定外部反措施在WTO内的可援用性。而GATT时期美国1978年《乌干达禁运法案》则直接提供了一个外部反措施得以援用的实际案例。对于类似于钓鱼岛渔船事件这样的他国严重国际不法行为,中国应重视外部反措施对于自身利益维护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WTO体系外部反措施可援用性发展中国家固有权利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5-0143-10
一、研究缘起:两个相关案例
2010年9月7日,一艘中国渔船在钓鱼岛海域从事捕鱼作业时,先后与两艘日本巡逻船相撞。日本巡逻船以妨碍公务为由逮捕了船长,宣布将根据本国法对船长提出刑事指控。中国在一再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释放中国船长而无果后,开始采取包括暂时停止向日本出口稀土在内的“反制措施”。“反制措施”很快产生实质性影响,被扣的中国船长得到释放。①
在此次事件中,对于中国所采取的暂时停止向日本出口稀土的“反制措施”,日本曾经考虑通过“上诉到世贸组织”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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