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对象和权利客体之别析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版权的保护
2016-09-29朱楠
北方法学 2016年5期
朱楠
摘要: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艰深问题,核心是两者是否在语义表达上是一致的。对其的不同解读在民法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法领域均产生了理论的分歧,同时也使司法实践尺度不一。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实属权利领域的不同范畴,权利客体内化于权利,反映权利的本质,即利益;权利对象是权利的外在指向,是具体的事实要素。两者的恰当区分是解决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叠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础,两权的对象同质,但保护的利益各不相同,在此意义上也就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叠保护”。
关键词:权利对象权利客体重叠保护外观设计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5-0061-08
一、权利对象和权利客体的民法探源
(一)同一说
权利客体和权利对象同一说即无区别说,该说认为权利客体即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及其他财产利益。①这是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有论如此的包括,郑玉波认为:“权利之客体有称为权利之对象者;有称为权利之标的者(日学者称目的);亦有称权利之内容者,用语虽殊,意则无大异,故不可互训,否则即发生以问答问之结果。”② 史尚宽认为,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或目的,为此内容或目的之成立所必要之一定对象,为权利之客体。③
梁慧星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认为:民事权利客体,是与民事权利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按照民法理论上关于权利本质的通说,权利是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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