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展及其解释适用
2016-09-29王亚新
北方法学 2016年5期
摘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从早期的“信访申诉+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结构出发,经历了从“诉访不分”且强调职权性纠错的起点向诉讼与信访相对分离的程序结构转型的过程,其结果是大体实现了以当事人申请为启动再审的主要途径、结合检察机关和法院从外部和内部实施审判监督这样一种制度形态。但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运行状况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而“多方投诉”的信访现象,仍给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终审不终”的压力和难题,因此,对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这一制度发展过程加以重述,就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以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民事再审程序设计及运行中的解释适用等众多问题进行全面探讨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民事再审审判监督“诉访分离”原则
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5-0117-14
民事再审,指的是有可能将法院终审作出的生效裁判“推倒重来”,对法律上本应已经解决的民事纠纷重新进行审查、审判的一种“非常规的”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表述为“审判监督程序”。不同的称谓牵涉到对于这一制度或程序的性质如何理解等重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再审程序”仅存在部分的对应。简单说来,国外的民事再审程序只能通过当事人申请而启动,①而我国除当事人申请之外,还有法院依职权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两种再审启动方式,体现了公权力从诉讼的内部和外部分别实施“审判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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