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
2016-09-29薛克鹏
北方法学 2016年5期
薛克鹏
摘要:法典是部门法体系化的最高形式。经济法的体系化有利于厘清市场与政府各自的边界,为不同主体分别提供权利、义务和权力清单。现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缺乏、概念化不足、基本理论的欠缺和法典的自闭性缺陷决定了经济法尚不具备法典化的条件,但应当积极促进自身体系的优化升级,以子部门法典化为路径推进法典化进程。以国家为中心的经济法体系具有时代和历史的局限性,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规律决定了经济法应当以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进行内部体系建构。重构后的经济法由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资源环境法、财税法和金融法等子部门法典构成。
关键词:法典化经济法体系部门法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5-0107-10
一、背景和问题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既宣告过去一个时期立法任务的结束,同时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时代的开始。除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继续创制一些新的法律外,从实质内容和外在形式两个方面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将成为学界和立法者今后的主要任务。就外在形式而言,学界需要对过去三十多年陆续制定的九百余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部门法为单元进行归类和整理即体系化,使之成为一个结构合理、分工有序、前后统一、逻辑严密的法律规范系统。“在现代西方法治历史上,有一个压倒性并包容一切的问题,即法律的形式问题……法律从来不是纯粹形式的,但是,形式永远也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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