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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从宽”实体法视角的解读及司法适用研究

2016-09-23王瑞君

政治与法律 2016年5期

王瑞君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认罪从宽”实体法视角的解读及司法适用研究

王瑞君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认罪从宽”、“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改革的重大举措,具有优化刑事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程序价值。然而,“认罪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如果变为“认罪当然从宽”,就会出现刑罚正义与诉讼效率的矛盾,二者之间的矛盾彰显的是“认罪从宽”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价值追求上的矛盾。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或者不兼容,原则上应以不侵犯刑罚裁量正义为底线,在此基础上,实现司法效率的最大化。为此,具体个案中,要以认罪的真实性为主要标准,兼顾被告人罪行的轻重,运用恰当的判断方法,以掌握实体上的刑罚裁量从宽与否及其幅度。

认罪从宽;刑罚裁量;认罪的判断;从宽的幅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此,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在此之前,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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