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监督权的规范建构*
2016-09-23秦小建
政治与法律 2016年5期
秦小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论公民监督权的规范建构*
秦小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公民监督权的宪法规范含义不甚清晰,以宪法规范及体系化逻辑为依归的规范建构亟需展开。在“人民主权——人大——国家机构——公民”的宪法逻辑下,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可汇聚为“公众”,从而将针对国家机构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与公众监督对接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启动具有权威资源的人大监督,促成“公民”向“人民”的适度回归,由此既以合乎秩序的方式激活主权权威,也保持了宪法逻辑的动态循环。我国《宪法》第2条第2款、第3款与第41条,可依托主权者“人民”的“人大代表——公众——公民”的三种实体转换及内在关联,整合为由公民监督、公众监督和人大监督耦合而成的监督体系。信访作为公民监督权的实施机制,应据此进行机构、职权和立法位阶的调整,在回归宪法体制的同时,导入公民维权热情,打通公民监督与人大监督联接的关键节点,促进公民监督权宪制功能的发挥。
公民监督权;政治权利;监督体系;实施机制
一、问题与思路
公民监督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这一命题看似不证自明,但如若不对其实现逻辑与规范含义加以分析,就可能使之沦为“正确的废话”。当然,所谓的证成逻辑,并非如“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理所当然可对政府进行监督”这样的既无规范推理亦无实践意义的宣示性话语。①这是宪法教科书中关于公民监督权的主流观点,也可视为学界的通说,即认为公民监督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公民监督的宪法功能是监督制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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