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滥诉治理的法理思考
2016-02-11王猛
政治与法律 2016年5期
关键词:程序
王 猛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
民事诉讼滥诉治理的法理思考
王猛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
本质上,恶意诉讼、诉讼欺诈和虚假诉讼都是诉讼失范的表现形式。当前我国在规制诉讼失范现象的立法与司法的努力中所表现出来的对策离散性,很大程度上缘于对现象认知的碎片化。中外经验表明,滥用诉讼程序是能够整合各种诉讼失范现象的上位概念,能够涵盖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及其他形态的滥诉行为。以此为基础,对滥用诉讼程序行为的认定需要适当降低标准,同时,为防止制裁的扩大化,又应施以柔性制裁并增设必要的救济途径。
滥用诉讼程序;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诉讼欺诈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及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一系列规定加大了对诉讼欺诈、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规制力度。其中,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失权、强制措施等制度一起编织了打击与防范诉讼欺诈与恶意诉讼的法律之网。可以说,现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根治恶意诉讼及虚假诉讼方面已经形成以诉讼诚信原则一般性条款为核心,以众多具体条款为辅助的制度体系。其中,既有带一般意义的道德意味的宣示条款,也有具体明确的禁止性条款,更有以“法律牙齿”面目出现的制裁措施。这些条款需要加以体系化协调,同时对民事诉讼的滥诉行为的认定标准、制裁措施和救济途径等也有必要加以体系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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