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中因果关系的“二阶判断”
2016-02-11谢雄伟
政治与法律 2016年5期
谢雄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监督过失中因果关系的“二阶判断”
谢雄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监督过失,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监督注意义务,导致被监督者过失行为,并间接引起侵害结果的发生。作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独立类型,监督过失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必要,但由于存在被监督者过失行为介入的情况,形成了认定上的困难。可以结合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的特点,并借助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理论,提出监督过失因果关系的“二阶判断”思路:在事实因果的层面,以条件说检讨被监督者行为与结果之间,以及监督者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联系;在结果归属的层面,以相当因果关系说检讨监督者行为与结果间的客观归责。
监督过失;因果关系;二阶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结果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
监督过失,“是指处于让直接行为人不要犯过失的监督地位的人,违反该注意义务的过失”。①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监督过失理论主要由日本学者提出,“它为追究对于企业事故发生具有监督关系者的过失责任,提供了法理基础”。②陈兴良:《教义刑法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29页。在我国,学理上尽管没有明确采用这一概念,但其在刑法分则的罪名中却早有体现,如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与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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