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大宪法监督制度三建议
2016-09-21上官丕亮
人大研究 2016年9期
上官丕亮
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宪治国,无疑宪法监督是依宪治国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指出“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并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1]。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3]。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重申:“维护宪法尊严、权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显然,为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健全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如何健全完善我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问题,学者们有许多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并建议当下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我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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