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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再思考

2016-09-21纪荣荣

人大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律

纪荣荣

今后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权方面最需要努力的就是严格依法履行宪法法律所明确赋予的职权,敢于并善于运用这些权力。

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受到各方面广泛关注,针对社会上一些同志认为这项重要职权行使不够到位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和人大工作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探讨,提出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推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具有重要价值。笔者通过近年来参与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关立法工作,对这方面问题有一些思考,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一点看法,以期进一步推动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取得新进展。

一、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

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中,各方面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极为关注,从不同层面进行讨论研究,推动了人大相关立法和工作实践。但这方面的实践似乎并不能令人满意,形成人们期望与实践的巨大反差。我认为在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上有些同志尚存在一些误区,一方面,从法理上、从国家宪政体制设计上认为,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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