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报警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2016-09-12周轶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主动性
周轶
【摘要】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当前司法解释规定了多种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对这些情形的把握需从立法本意着手,结合自首制度的本质予以认定。
【关键词】自动投案;主动性;自愿性
一、简要案情
2016年1月31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沈某家中吃年夜饭时,趁人不备,窃走被害人沈某放于床上的现金7020元,被发现后其将7020元归还被害人沈某。当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又再次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沈某放于黑色拎包内的7020元现金窃走。后因被害人沈某发现失窃并怀疑是其实施了盗窃,被告人张某某与之发生争吵,赌咒发誓并两次拨打110报警,称所在地有钱财失窃,自己被人怀疑,要求警方前来查清事实。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初步询问,张某某承认了盗窃的事实并将窃得款项交出。
二、争议焦点
本案案情简单,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报警并在警方到场后作了如实供述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自首。而这其中最关键的,是要确定张某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一直在现场等待处理,公安人员到场后,也能如实供述,符合这一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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