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员载客犯罪的立法完善
2016-09-10夏乙砚李晓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10期
关键词:必要性
夏乙砚 李晓辉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严重超员载客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确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刑法谦抑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将此类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予以具体量化,以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
关键词:严重超员 入刑标准 必要性
自追逐竞驶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后,《刑法修正案(九)》又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一、“严重超员载客”类危险驾驶案件定罪量刑无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严重超过额定乘员”作出明确规定,究竟超载多少人抑或超过额定乘员多少百分比即可入刑,对该类犯罪如何量刑,尚无统一标准。从文理分析,可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分为“严重”和“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两个层面来理解。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比较容易理解,是指“客货运机动车实际载人数(包括驾驶室和车厢里的载人总数)超过行驶证核定的总载人数”,[1]但如何理解“严重”,暂无定论。
(一)定罪标准不一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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