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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公众参与

2016-09-10杨成刘潇潇

行政与法 2016年10期

杨成 刘潇潇

摘 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入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既有利于增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透明度,尊重公众的选择权,监督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也有利于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标。就当前公众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来看,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均存在问题,难以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形成有效的程序规制。从节约财政资金并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的角度而言,只有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制度,才能拓展公众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关 键 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正当程序;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0-0017-07

收稿日期:2016-06-03

作者简介:杨成(1976—),男,江西九江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刘潇潇(1962—),男,湖南安化人,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公’经费法治理论与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FX028;昆明理工大学省级人培项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118837。

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民营化和社会化的产物,并已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2013年以来,随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正在逐渐发展成为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一项制度性共识,而且在不久的将来,政府购买公务服务将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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