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检察权简论
2016-09-10方印李会朋
行政与法 2016年10期
方印 李会朋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生态保护方面应如何发挥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生态检察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有能力对抗环境污染破坏者,促使政府与法院对环境违法行为整治的重视,体现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工作内容上主要体现在提起或督促或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提出环境检察建议,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生态环境纠纷的调解、参与生态法治教育宣传等五个方面。
关 键 词:生态检察权;生态保护;检察权;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0-0094-07
收稿日期:2016-06-20
作者简介:方印(1969—),男,贵州瓮安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贵州大学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贵州省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民法、环境与资源法、防灾减灾法;李会朋(1989—),男,法学硕士,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贵州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体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GZYB04;2013年贵州省首届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高校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通识教育读本编撰”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A064;2012年贵州大学文科重点学科及特色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体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DZT2011002;贵州大学法学院省级重点学科法学学科之生态法学方向申报建设课题。
生态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公益事业,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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