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刍议
2016-09-10裴长利
行政与法 2016年10期
摘 要:刑事司法改革应围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这一刑事诉讼目的展开。由于我国刑事司法权利设计存在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缺失、律师调查取证规则不完善、被告人对证人对质权缺失等问题,致使刑事司法改革进程缓慢,效果不佳。刑事司法权利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作为刑事司法程序开端机构的侦查机关的选择性办案以及当前侦查评估体系不健全。由于律师的专业性及独立性,使之在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提高律师地位以倒逼司法改革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进路。
关 键 词:刑事司法;律师;权利设计;权利缺失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0-0114-08
收稿日期:2016-05-30
作者简介:裴长利(1978—),男,安徽六安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通说认为,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目的。①打击犯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有人权小宪章之称。“刑事法律是围绕着保护人民权利而展开”。[1]近十年以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出现了一批已决案件的重审,“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杜培武案”等均撤销了原审判决,给当事人以正清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了相应补偿。但是,在给这些受冤人进行洗雪的同时,我们是否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完善程序设计,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换言之,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应该如何寻找?就目前研究文献看,大多数学者是从法官对侦控权力的约束以及从被告人权利的完善为出发点进行研究,[2]很少从律师——这一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为视角进行研究,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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