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2016-09-10陈鹏飞
行政与法 2016年10期
摘 要:电子证据作为新型法定证据种类,具有虚拟性、稳定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区别于传统证据。由于理论和经验上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立法规定还比较粗略,且不成系统。在刑事诉讼实务中也面临着取证程序、证明力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应从取证程序的规范化、人员和装备的专业化完善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从原始介质、保管链条等方面完善证明力规则;从取证主体、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完善电子证据排除规则。
关 键 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0-0122-08
收稿日期:2016-07-09
作者简介:陈鹏飞(1986—),男,湖北黄冈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近年来,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得到迅猛地发展,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實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某些与犯罪相关信息也存储于计算机或互联网之中。这样,一种全新的证据——电子证据应运而生,并逐渐地走进刑事诉讼领域,成为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证据,改变着刑事诉讼的方式。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的出现,是人类社会证据制度经历神证、人证、物证之后又一个全新时代的到来,即电子证据时代。不论电子证据能否缔造一个新的时代,但就目前来说,电子证据无论是从理论储备上还是经验积累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制约着电子证据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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