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2016-09-10刘红英
行政与法 2016年10期
摘 要:社会风险的无处不在和公众对安全的迫切需要,使刑法防线的前置化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追逐竞驶行为入罪就是一个例证。追逐竞驶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允许行为人反证。对“情节恶劣”的理解应为定性而非定量,对超速驾驶行为、单方飙车行为、开“斗气车”行为进行定性分析,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加大至有期徒刑,以解决目前的司法两难境地。
关 键 词: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0-0108-06
收稿日期:2016-07-20
作者简介:刘红英(1980—),女,河南信阳人,河南警察学院交通管理工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项目“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A630060。
在当今工业化、科技化的社会中,我们的生活有着前所未有的便利与舒适,但同时也处处充满着未知的危机与风险,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表现尤为明显。社会风险的无处不在和公众对安全的迫切需要,对作为调整人们行为规范最后防线的法律特别是刑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事后惩戒犯罪行为之功能外,刑法还应具备防患于未然,提前保护法益安全之功能。正如林东茂、王雯汀所讲:“危险刑法不再耐心的等待损害社会的危害结果出现,而是着重在行为的非价值判断上,以制裁手段恫吓、威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1]“这种刑法防线的前置化所要保护的实体是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或者制度信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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