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地方立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6-09-10张效羽
行政与法 2016年10期
摘 要:虽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就网约车监管问题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大的权力,但地方政府必须依法行使立法权。依据我国《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价格法》,地方政府既不应对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也不应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新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同时,对网约车牌照实行数量管制,也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的要求。
关 键 词:网约车;价格法;互联网+;地方立法;行政许可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0-0087-07
收稿日期:2016-09-15
作者简介:张效羽(1983-),男,山东青州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法治政府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行政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互联网+与政府法律监管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ZBXM007。
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交通部等七个部门也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网约车中央监管框架的初步形成。随后,交通部就落实《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发出通知,要求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两个文件”为依据,结合地方实际,在3个月内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当前,我国各地正在依据“两个文件”就网约车相关发展问题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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