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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如何定性

2016-09-10张红良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张红良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在驾车过程中违章驾驶与被害人刘某相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王某惊慌之下打电话约来胡某帮其顶罪。在事故调查中,胡某谎称是本人开车,以帮助王某逃脱处罚。在此过程中,王某并未离开现场。后经过公安机关认真调查,发现了胡某系王某约来“顶包”,遂将王某拘捕归案。

检察机关在本案审议过程中,对王某找人顶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形成两种相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王某并没有离开现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离开现场,但找人顶包是为了逃避处罚,应视为逃逸情节。

[速解]作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本案可以运用目的解释方法进行思考。

(一)目的解释是指导刑事司法的重要解释方法

刑法目的解释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依据刑法规范创设和运用之目的对其内容作出具体解释的解释方法。刑法目的解释是刑法诸多解释方法中争议最多的一种。本文认为,人是有主动意识的生物,我们不能否定立法这种由人的集合作出的有意识的活动会有目的性,同样也不能否定作为人的司法者对刑法的解释必然会考虑指向“目的”的解释方法。因此,刑法目的解释是可以用来指导个案办理的。只是考虑到刑法目的解释极易造成刑法规范边界模糊,致使刑法滥用错用,因此对此方法的运用应当相对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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