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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四轮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6-09-10吴永一周培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吴永一 周培伟

[案情]2015年3月5日下午,陈某从某小区家中驾驶电动四轮车准备到西北街修理该车,13时许陈某驾车行驶至某区山阳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陈某体内酒精浓度达82.5mg/100ml。后经淮安市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体理由是:

危险驾驶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酒后驾驶机动车”,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行为人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是讨论危险驾驶罪能否成立的前提。

(一)从现有法律上说,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是立法者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而确定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故行政犯所指称的行为必须是最初违反了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认定涉案电动四轮车是机动车。但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的界定应与其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应随意作扩大解释。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此类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依据第119条也无法推导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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