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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认定

2016-09-10徐青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徐青

内容摘要:在处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面对双方当事人就如何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岗位能否随意调整以及因工作岗位调整不能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责任归谁等问题的举证和质证,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加以论证。

关键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证据规则 论证

【基本案情】

1999年3月,辜永安入职重庆江北橡胶厂(以下简称江北橡胶厂)从事搬运工作,至诉讼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4月至2007年12月,辜永安月工资为650元,2008年1月后,辜永安月工资调整为750元。2008年4月,江北橡胶厂调整辜永安工作,要求辜永安兼做制浆工作,并给辜永安增加工资,对此,辜永安以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4小时,且未经制浆操作培训为由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因江北橡胶厂不再安排工作,辜永安便离开该厂。2008年6月30日,辜永安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之后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于2008年10月22日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江北橡胶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350元;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的工资3750元(2008年1至5月);支付2008年5月份未付的工资750元;补缴1999年3月15日至2008年5月30日止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等。

【原审裁判】

一审中,江北橡胶厂辩称,辜永安自行离开江北橡胶厂,厂方未解除劳动合同,未对辜永安作出开除、辞退等处理。同时承认辜永安于1999年3月起在江北橡胶厂干搬运工作至今,2008年4月要求其兼做制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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