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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人员“监守自盗”行为的定性及逮捕适用问题研究

2016-09-10马乐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马乐明

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工厂保安“监守自盗”现象呈高发趋势。如何界定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是处理这一类案件的难点,尤其是劳务派遣制保安窃取单位财物的情况,其主体认定问题存有很大争议。同时对于犯罪数额处于临界点的,但又有社会危险性的,如何充分把握逮捕的适用条件以准确做出是否逮捕的判断也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劳务派遣 盗窃罪 犯罪数额 逮捕

【基本案情】

(一)犯罪嫌疑人简要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系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开发区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设备公司)工地保安,由塘沽一家保安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委派至该公司工地做保安工作,现暂住天津市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地宿舍。

(二)主要案件事实和情节。2013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天津市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期间结识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另案处理)。2013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将天津市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地内的10袋共计300个建筑用卡扣搬至工地大门口后,联系赵某某到该工地大门口将卡扣运走,后赵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三轮车到达作案地点,将卡扣运走后变卖1140元,后李某获款750元。

2013年4月12日凌晨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又联系赵某某到天津市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地,赵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三轮车到达作案地点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打开工地大门,赵某某将工地内的螺纹钢筋13根、山型卡200个运走,后在运输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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