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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审查判定交通肇事案

2016-09-10岳启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岳启杰

[基本案情]2014年某月某日19时许,北京市某区乡村道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后,民警接到路人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并起获肇事车辆部分车辆碎片,经检验碎片系起亚牌轿车遗留。通过查看事发路段监控录像,证实案发时段仅有一辆牌号为冀G5×2×的灰色起亚越野车经过,经调查该车主系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所有,后民警将付某某传唤至交通支队。到案后付某某初期辩解称事发当日其将车辆借给朋友刘某某使用,后承认其本人在酒后驾驶起亚车经过事发地点,在听到车右侧有响声时未予停车查看仍驾车回家,但否认曾发生事故。后经比对证实,民警在现场提取的碎片系付某某起亚车的右侧灯罩,该车前挡风右下角附着的毛发系两名被害人所遗留。

一、本案主要争议

没有直接证据,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审查判定案件的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逻辑推理证明过程。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框架下,如何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值得深思。本案正是这种情况。对于本案的审查认定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付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理由是:本案最能直接指认付某某交通肇事的证据均没有出现。首先,监控录像资料缺失。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往往能客观真实还原事发时的真相,其证明力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比较高,是指控犯罪最有利最直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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