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访敲诈政府行为的刑事评价
2016-09-10张军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张军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某市村民王某以该村征地补偿不合理为由多次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表达诉求。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于2011年5月依法对王某提出的诉求给予处理,王某在相关处理文书上签字,并承诺不再上访。但自2012年起,王某又以相同的诉求开始进京上访,并在天安门、中南海、使馆区等敏感区域缠访、闹访,当地十余名干部因此事被给予行政处分。2012年至今,王某多次进京上访,在当地信访干部前去劝回时,借机向政府索要补偿,当地干部迫于信访压力前后共给付王某十余万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因对土地补偿款有异议而上访,在上访过程中,政府及工作人员为了缓解上访造成的工作压力,而同意对王某进行补偿,王某本人并没有敲诈勒索的动机,也没有采取威胁或胁迫等其他的方法,且政府的强势地位使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对象,行为人只是在通过正当的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利用其信访权利,以进京上访为由要挟当地政府及工作人员,索取了较大数额的财物。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争议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有敲诈勒索的行为以及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等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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