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应强调欺骗的程度限制
2016-09-10方孔强胡公枢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方孔强 胡公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日至11月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以各种理由欺骗其在酒吧认识的业务员蔡某某、李某某及其女朋友王某某,帮其按揭购买“苹果6S”手机。在获得被害人同意之后,孔某某将被害人带到手机的店里,由被害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照,在“消费贷款申请表”等表单上签字,并关联分期还款的银行卡。填写好的表单,由手机店主也是担保公司在本地的销售代表审核通过,孔某某支付手机的首付款1800元到2000元不等,担保公司放款给手机店主,孔某某取得手机。以一只售价6700元,成本价6000元的手机为例,经过这样的一笔交易,手机店主售出一只手机,获利700元;担保公司做成了一单按揭生意,按首付2000元,分期10期计算,每月需还577元,折算成年利率高达27.32%;孔某某又将手机以稍低于成本价5700元卖还给该手机店,扣除手机店主垫付的首付款2000元(有的首付款是手机店主垫付的),实际只要付给孔某某3700元。这样,只要一只手机,就可以循环往复地卖,不断地套现。本案中,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均以各自名义帮孔某某办理了两次分期付款购买手机业务,孔某某剩余按揭款项有的未支付,有的支付了一期,有的支付了二期。由于孔某某未向被害人履行按时支付按揭款的承诺,被害人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担心信用受损,继续归还按揭款。对孔某某来说,截至2016年1月14日案发,其总共余留42710.3元按揭款逃避支付,逾期未还款3630元。
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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