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权分置下的抗诉合力生成
2016-09-10赵鹏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赵鹏
内容摘要:抗诉权分置导致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共同行使抗诉权,当两级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抗诉书及支持抗诉意见书会分别叙明理由,尽管这种做法符合检察一体化原则,但正式文书内容上的差异容易给人混乱感觉,并进一步影响检察职权的行使。为此,可以灵活掌握检察一体化原则,并对抗诉法律文书进行适当的改革,增强抗诉合力。
关键词:检察一体化 抗诉 抗诉书 支持抗诉意见书
一、抗诉权分置及其导致的实践问题
所谓抗诉权分置,指的是抗诉权由上下两级检察院共同行使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提出抗诉,但是提出抗诉后需要上一级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抗诉,至于是否支持抗诉则由后者对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抗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必然导致上下两级人民检察院根据自己对抗诉标准的把握,对同一判决分别作出评价,然后“接力”式行使抗诉权。司法实践中,提出抗诉的检察院需要在《抗诉书》中写明抗诉理由并充分论证,一方面表明抗诉权行使的正当性,同时体现检察监督的性质,同时为二审法院有针对性审查一审判决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准确把握抗诉理由并判断是否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制度设计在上下级检察机关意见一致时不存在问题,但两级检察院对于抗诉的意见不一致常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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