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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境污染犯罪中疫学因果关系的应用

2016-09-10陈兵姜金良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2期

陈兵 姜金良

内容摘要:环境污染犯罪中由于多因一果,难以确定污染源,或者因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潜伏期,难以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借鉴疫学因果关系,根据污染因子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布消长规律对因果关系进行推定。疫学因果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其是判断环境污染犯罪中因果关系的最后手段,而非常规性应用方法,并允许被告人提出一定的出罪性抗辩理由。

关键词:环境污染 疫学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日益受到重视,环境污染可以说已经成为全球性治理难题,我国许多城市也出现了水污染、空气雾霾等环境类问题。对环境污染行为打击力度也在加强,然而与行政处罚案件的高增长率相比,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却显得力不从心,呈现低犯罪率的现状。根据2010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全国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为116820起,而作出判决的环境犯罪案件仅11起,不足万分之一。据统计,2002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共计81435件,其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数量仅为109件。[1]

环境污染的低犯罪率并非由于环境污染的社会危害性低难以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而是由于刑事司法在认定环境犯罪中的束手无策。除了取证难、证据固定难等程序法原因外,环境污染类犯罪难以从正面直接准确地认定污染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使得很多环境犯罪行为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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